会理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2023年06月09日 14:03:46招商引资浏览量:2次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会理县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凉山州“双十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创业创新、登记注册纳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现代农业、科技研发、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教育事业、医疗保障、文化创作、服务置业、“互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企业和自然人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招商引资项目,严格落实招商引资土地租赁、出让、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一)对基础设施建设类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对农业开发及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可按租赁方式供地,或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国土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程序,纳入县人民政府批次报件范围内,对于无法纳入批次报件的建设项目,可按独立选址报件进行报批,由县人民政府协助用地单位积极对接省州主管部门,为招商引资项目合法合规用地提供保障。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争取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四)工业用地以评估价作为参考价,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底价后招拍挂出让给企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不低于土地报批成本价的前提下评估确定底价后招拍挂出让给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五)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立在西部地区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三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也可采用担保书形式担保。

四、 财政奖补政策

第六条 鼓励扩大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与县政府建立委托招商关系的受托方(招商企业、团队或个人),招商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单个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并在我县注册纳税的,项目建成运营纳税后,县政府将给予受托方(招商企业、团队或个人)5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受托方的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励标准在县政府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招商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财政贡献奖。

招商引进的三产(房地产、金融业除外)和科技创新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实际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可给予连续3年财政奖补。

(一)年实际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5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45%奖励给企业,次年兑现。

(二)年实际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次年兑现。

(三)年实际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5%奖励给企业,次年兑现。

(四)年实际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次年兑现。

第八条 人才引进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管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县内企业每新引进1名国际顶尖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管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人才类型划分见附件),签约服务年限5年及以上,每年在我县工作生活3个月及以上,且在我县累计缴纳个税12个月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等次以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计算),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直系亲属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

第九条 科研项目(机构)支持。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在我县共同创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兴产业或专业技术研发机构(中心)。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县政府将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用于项目科研经费补助。设立在我县的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并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经县人民政府评审认定后,将以科研经费、创业资助、贷款贴息、财政奖补、国有投资等形式,给予100万元—5000万元的综合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国资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成立平台公司经营项目。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平台公司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等政策,支持引进项目集约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我县的企业(项目),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县内企业重组县外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主业迁入我县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第十二条 推进“一事一议”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有效推动我县产业发展或对优化我县经济结构作用明显,增加就业岗位较多,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奖补。

五、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均优先配置资源要素,提供“五通一平”保障。州级以上重大项目所需供地计划、环评指标等实行州级计划单列管理,统筹平衡解决。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用电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经信委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政策的大工业用电用户按省发改直购电、富余电量政策执行优惠。企业生产性用水,采取合理调整用水性质的方式给予水价最大优惠。

第十五条 招商引进企业的员工子女及直系亲属,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六、 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事流程、优化报件手续、实行限时办结。项目要件审查、批复、行政许可权限在县境内的,由县商务投促局派员协助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每年设立县政府投资促进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本办法的招商引资政府奖励、财政补贴以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滚动结转使用。

七、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会理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州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县从其执行。在《会理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情形,相关条款自行废止。本地企业、自然人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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