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升限升规
(一)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批发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零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四)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五)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六)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企业业务拓展。对区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加大主营业务拓展给予扶持奖励。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营业收入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企业税务申报表金额为准。
三、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八)支持工业企业主辅业务分离。对工业企业分离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并在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升限升规入统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四、支持企业连锁发展
(九)支持建立连锁企业和发展连锁网点。对在安居区成立独立法人的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分支机构3处及以上)并在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升限升规入统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已升限升规入统的连锁企业在区内外每新增一个连锁网点且经营满一年的,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50(含)~100(不含)平方米给予连锁企业2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100(含)平方米及以上给予连锁企业5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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